(2014)海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生于1958年9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水利小区。被执行人戴海军,男,生于1979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原县三河镇唐堡村二队。担保人戴文斌,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三河镇唐堡村*组007.担保人马森林,男,回族,生于1974年9月,大学文化,固原开发区管委会职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实验区实验区六盘路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戴海军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欠款6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戴海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借款62000元,除本院依法裁定划拨17900元外,下余44100元,由被执行人戴海军自2015年9月起每月13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借款3000元,至还清为止;担保人戴文斌、马森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825元、执行费830元由戴海军于2015年9月13日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