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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正印务有限公司与聊城康泉化工有限公司、史英敏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正印务有限公司,聊城康泉化工有限公司,史英敏,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工业规划路北。法定代表人陈士昌,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康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聊滑路聊城鲁西化工东临。法定代表人董仁平,经理。被执行人史英敏。被执行人刘晓东,左右。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山东金正印务有限公司1000000元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9日扣留了刘晓东在东阿县供电公司的工资收入。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东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