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伟、杨陈等与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均,徐伟,杨陈,周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9号原告:叶昌均,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徐伟,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陈,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兵,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诉被告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