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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伟、杨陈等与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昌均,徐伟,杨陈,周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9号原告:叶昌均,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徐伟,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陈,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兵,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诉被告周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伟、杨陈、叶昌均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