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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周召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周召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090号原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大石路60-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934-4。负责人吕游,职务董事长。被告周召明,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生。原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诉被告周召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召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召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重庆亿隆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