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仁忠、项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仁忠,项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504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仁忠,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项晓红,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仁忠、项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因被告已将所欠物业费交给深圳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