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成海、潘润叶与刁胜利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成海,潘润叶,刁胜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刁成海。原告:潘润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舜,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成海、潘润叶诉被告刁胜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成海、潘润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刁成海、潘润叶负担。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