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厂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厂,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9号原告王海厂,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黄河口镇于林村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31129403X。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厂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厂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慧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