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健,男,生于19970年7月23日,系原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谭先银,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董事长。被告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责任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力,董事长。原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书面案件交费通知书,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原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国务院令48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遥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