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秀兰、李志栋与杨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秀兰,李志栋,杨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申秀兰。申请人李志栋。被执行人杨建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建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光在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有个人公积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建光在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个人公积金2000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