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牛书凤与高海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书凤,高海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牛书凤,女,生于1975年10月23日,汉族。被告高海峰,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书凤诉被告高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书凤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书凤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