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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荟蓉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四团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荟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四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赵荟蓉,女,汉族,1958年9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泽,无固定职业,住第二师三十四团。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四团。法定代表人陈建华,系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陈良启,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荟蓉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四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协商处理本案,如果协调未果,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荟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荟容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沈      国      华审判员 牛      建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维娜拉·索胡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