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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学林与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汤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林,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汤安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483-1号原告:朱学林,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汤安明,董事长。被告:汤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林诉被告舒城县安明羽绒有限公司、被告汤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80元,由原告朱学林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程 轲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