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秀梅、李淑珍与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申请执行人李淑珍被执行人李平李秀梅、李淑珍申请执行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梅、李淑珍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平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平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李秀梅、李淑珍未受偿金额为2819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7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