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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陈冲、刘晓平、刘晓云、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法定代表人:庄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冲,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刘晓平,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刘晓云,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赖冰,女,汉族,住信宜市。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陈冲、刘晓平、刘晓云、赖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移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扣划刘晓云的银行存款5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其表示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