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邢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赵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玉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