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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与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2288号原告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桥东村。法定代表人朱余宝,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宝章,系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高平路与三城路交叉路口东30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郝丰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继玉,系被告单位员工。原告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与被告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朱宝章、钱宝军、被告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继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起多次发生耐油板(又名抄取板)买卖业务,截止2011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1964.12元,后双方又发生业务,被告也给付了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货款153472.8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3472.82元及此款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欠款数额及欠款不欠款不能确定,因公司会计住院,现相关账目不能核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至2012年8月期间多次出卖给被告耐油板。2011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征询函,原告出函说明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1964.12元未付,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在原告出具的询证函上加盖公章确认正确的欠款数额为184964.12元,原因是: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等资料,材料搁置一年多不能用,因此发生质量问题,给原告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主张扣减其中的货款17000元。以上被告主张的扣减货款数额17000元与被告在扣减该17000元后确认的货款数额184964.12元相加正是原告在对账函上说明的欠款数额201964.12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扣减货款17000元的主张不予同意,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扣减原告货款17000元理由成立的证据。后原、被告又于2012年发生过买卖耐油板的业务,兑除被告已付款,被告尚欠原告耐油板款153472.82元未付。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企业征询函复印件、记账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律师函在案佐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2008年至2012年8月期间购买原告耐油板,兑除被告已付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3472.82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原告提供的部分耐油板原告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等资料,材料搁置一年多不能用,因此发生质量问题,给原告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主张扣减货款17000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扣减原告货款17000元理由成立的证据,原告也不认可。故对被告主张扣减原告货款17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货款约定给付时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欠款利息的约定及何时计算,综上,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2015年5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耐油板款153472.8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5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被告青岛丰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泰州市大金密封材料厂已向本院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