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登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简廷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进胜,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幼菊,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登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再审申请人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雕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登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3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豪门雕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原审判决豪门雕塑公司向胡登亭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以及精神慰问金合计194699.8元错误。请求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胡登亭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胡登亭答辩称:申请人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登亭与豪门雕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20日期满,2014年4月3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4月23日胡登亭被诊断为矽肺贰期,2013年9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胡登亭发生工伤之前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胡登亭的月平均社保缴费工资为1921.8元,发生工伤至劳动能力鉴定前每月工资为1104元。2014年4月16日,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胡登亭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在原来172962元的基础上增加20288.1元,该笔款项胡登亭已领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豪门雕塑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胡登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2642.2元、伤残津贴差额76749.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8820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13620.7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合计为194699.8元。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辨主张及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并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豪门雕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豪门雕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豪门雕塑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