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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杨某某、赵某丙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付士杰,系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告杨某某。被告赵某丙。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杨某某、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士杰、赵某乙,二被告杨某某、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继承人赵庆云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赵某甲系父子关系,与被告赵某丙系父女关系。2012年7月1日被继承人病逝后,其单位阜新市服务业委员会依有关规定给予发放抚恤金108280元,丧葬费8278元,合计总额为116558元,此笔费用经市服务业委会2015年5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原告得知已由被告领取。据此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领取的116558元费用,去除办理丧事花费26558元,另外结余9万元,应由同一顺位继承人即原、被告均分,故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分得三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1、原告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需要证明,2、老人是2012年7月1日过世的,原告主张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分割。3、老人去世前我们在一起生活十多年,这么多年我也没看到原告到阜新来过,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我们在料理照顾,原告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老人去世,原告也没有来,所以原告没有继承的义务。4、老人生前没有积蓄,现在的房子比较简陋,现在丧葬费下来也花的差不多了,老人的爱人也需要照顾,老人的钱是所剩无几的。5、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我身为姑爷,对老人也有照顾,虽然不是继承人,但也是有感情的。有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应当不分。原告说的我们办丧事花费2.6万元,实际我买墓地就花费了1.98元,原告说的结余9万元是不属实的,现在也就剩7万元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赵庆云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赵某丙系父女关系,与原告赵某甲系父子关系。被继承人赵庆云于2012年7月1日病逝,其生前工作单位阜新市服务业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单位发放抚恤金数额为108280元,丧葬费数额为8278元,该笔款项由二被告杨某某、赵某丙领取。被继承人赵庆云生前与二被告杨某某、赵某丙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2)阜证民字第939号公证书、照片7张、阜新市博淇养老院证明、张家口市第二针织厂、赵庆云亲笔书信、阜新市服务业委员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关于本案原告赵某甲的继承资格,(2012)阜证民字第939号公证书、家庭合影、阜新市博淇养老院证明、张家口市第二针织厂、赵庆云亲笔书信等证据可互相印证,证明本案原告赵某甲的继承主体资格,本院对原告赵某甲的继承资格予以确认。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赵某甲在2015年5月8日阜新市服务业委员会出具证明时方得知抚恤金事宜,故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抚恤金是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虽然不能作为遗产,但可以比照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关于丧葬费,应归实际处理被继承人赵庆云丧事一方,即二被告所有。被继承人赵庆云单位发放抚恤金108280元,丧葬费8278元,因原告认可二被告办理丧事花费26558元,要求对结余的90000元进行分割,本院予以认可。考虑二被告与被继承人赵庆云生前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故本院酌定二被告杨某某、赵某丙返还原告赵某甲抚恤金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杨某某、赵某丙返还原告赵某甲被继承人赵庆云的抚恤金20000元。上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455元,由二被告杨某某、赵某丙负担1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