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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季学高与杨德贵、沈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季学高,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杨德贵,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沈成道,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季学高诉被告杨德贵、被告沈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进财于2015年7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学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德贵、被告沈成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学高诉称:被告杨德贵于2013年4月11日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按月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沈成道作为借款担保人,原告与被告杨德贵同时约定以其位于海螺花园六区X幢X单元XXX房屋作为借款抵押,被告杨德贵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被告沈成道在借款凭证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然而被告杨德贵自2014年12月起拒绝支付利息,后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杨德贵立即归还原告50000元借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算,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2、被告沈成道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季学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及被告杨德贵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杨德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状。被告沈成道未到庭参加���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状。对原告季学高提交的证据材料1、2,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杨德贵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季学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息为2%,按月支付,并约定被告杨德贵用其海螺花园六区X幢X单元XXX室房屋做质押。另被告沈成道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期限及担保范围。后被告杨德贵按月息2%每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被告杨德贵向原告季学高借款50000元,现原告要求予以归还,被告杨德贵应当及时予以归还。二、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的借条上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被予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另因原告自认被告将利息付至2014年12月10日,故其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直至借款还清时止。三、关于被告沈成道的担保问题,被告沈成道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履行期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届满,因此该债务仍在担保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方式未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因此被告沈成道应当对被告杨德贵的��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学高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沈成道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人民币5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德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