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赖春民、季秀成与季秀成、赖春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民,季秀成,赖春标,赵金成,赖岳松,赵岳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27号原告:赖春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季秀成,农民。被告:赖春标,务工。被告:赵金成,农民。被告:赖岳松,农民。被告:赵岳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春民与被告季秀成、赖春标、赵金成、赖岳松、赵岳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赖春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春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赖春民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首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