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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赖春民、季秀成与季秀成、赖春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民,季秀成,赖春标,赵金成,赖岳松,赵岳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27号原告:赖春民,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季秀成,农民。被告:赖春标,务工。被告:赵金成,农民。被告:赖岳松,农民。被告:赵岳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春民与被告季秀成、赖春标、赵金成、赖岳松、赵岳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赖春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春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赖春民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首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