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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丽珍与谢兴光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7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861。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5879。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金瑞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