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丽珍与谢兴光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7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861。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5879。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金瑞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