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5598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唐政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成。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古苏木阿合恰.阿布都热和曼,职务不详原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无法直接向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并告知开庭时间,届时,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4日,被告通过原告居间,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XXX号XXX室与案外人达成房屋租赁意向,并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履行完毕居间服务后,被告至今仍有佣金人民币73,083元未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人民币73,083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与案外人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同日,被告签署了二份佣金确认书,确认2014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48,722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48,722元,逾期支付,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2015年1月,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佣金确认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被告已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居间已经成功,有权收取居间服务报酬,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佣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73,083元;二、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3,0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7.08元,由被告上海拓赢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佳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