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