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执民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小林与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夏小林。被执行人汪春福。夏小林与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小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汪春福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汪春福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小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汪春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4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