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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刘晓军、南京美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刘晓军,南京美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张建平,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施义丰,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军,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被告南京美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朝阳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冬,南京美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平与被告刘晓军、南京美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戴祖庆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李传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