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横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乙甲、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梁某甲梁某乙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横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谢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5810。被告梁某甲梁某乙甲),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12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