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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横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梁某乙甲、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梁某甲梁某乙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横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谢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5810。被告梁某甲梁某乙甲),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12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