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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东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闫方明人民陪审员  邢祥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