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木林与符会峰、厦门车程太保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602号原告肖木林,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符会峰,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车程太保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C栋614室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620255-6。法定代表人朱庆华,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2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11746-8。负责人裴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木林与被告符会峰、厦门车程太保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木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木林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