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傅汝国与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汝国,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傅汝国,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傅汝泽,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汝国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汝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汝国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基铸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