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斌、莫莉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斌,莫莉娟,杨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书香西路钟房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汝幸,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被告莫莉娟。被告杨妍。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斌、莫莉娟、杨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安录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