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苏婕与王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婕,王元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苏婕,被告王元浩。本院受理原告苏婕与被告王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元浩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张洪涛、苏婕名下位于济宁市冠亚星城A1号楼东单元六层东户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