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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苏婕与王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婕,王元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苏婕,被告王元浩。本院受理原告苏婕与被告王元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元浩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张洪涛、苏婕名下位于济宁市冠亚星城A1号楼东单元六层东户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