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玉建与马训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建,马训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朱玉建,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马训强,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建与被告马训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