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树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于树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17号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翔,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于树利,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树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50元,其余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