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惠娟与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娟,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陈惠娟委托代理人张信传被告邱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33号首层、第五层。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坚、谭金辉,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娟诉被告邱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娟于2015年8月13日以起诉请求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榆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玉速 录 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