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刘红与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292号原告刘红,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世刚,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红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