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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汪庆勇、李晓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汪长跃,汪庆勇,李晓兰,许小苇,钱庆梅,丁鹏程,单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国。被告汪长跃,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汪庆勇,男,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被告李晓兰,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许小苇,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钱庆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丁鹏程,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单有成,男女,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7元,减半收取2844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