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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士贵与徐昌建、佘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士贵,徐昌建,佘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邓士贵,居民。被告徐昌建,居民。被告佘蓓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士贵与被告徐昌建、佘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士贵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士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士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邓士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曹聪书 记 员  陆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