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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民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王文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继业。被告: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东关。法定代表人:高启敏,董事长。被告:张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胜与被告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文胜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