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胜,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王文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继业。被告: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东关。法定代表人:高启敏,董事长。被告:张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胜与被告山东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文胜负担。审 判 员 白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岳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