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孟宪国与王志达、李亚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国,王志达,李亚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孟宪国,男,1964年生,满族。被告王志达,男,汉族,1973年生。被告李亚秋,女,住鞍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原告孟宪国诉被告王志达、被告李亚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宪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孟宪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