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诉顾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6-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东旭,任支行长。被告:顾甲,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5年5月18立案受理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临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