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谭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被告:罗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92。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