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噶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米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噶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噶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噶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珠,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噶尔县,藏族,文盲,牧民,户籍地西藏自治区噶尔县,案发前住噶尔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看守所。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噶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元旦、代理检察员达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米珠和格桑(另案处理)来到噶尔县昆沙乡政府院内,翻墙进入昆沙乡卫生院,格桑用螺丝刀撬门后,踹门进入室内,从卫生院医生办公桌抽屉内盗窃现金800元,次日将所盗钱款全部消费。2015年3月,被告人米珠到噶尔县狮泉河镇滨河北路札达纯羊毛卡垫专卖店门口,趁店内无人之机,从门缝进到店内盗窃七块(omegacoaxialescapement999/655)手表。2015年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米珠又一次来到该店,从门缝进到店内盗窃十块(omegacoaxialescapement999/655)手表和两张藏式卡垫。阿里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十七块(omegacoaxialescapement999/655)手表和两张卡垫估价为10900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米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米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米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抓捕经过和户籍证明信、被害人多某某和次某某陈述、证人旦某某、多某某、格某某、多某某、洛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阿价认)字(2015)7号鉴定意见书、同案犯罪嫌疑人格桑供述、被告人米珠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珠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米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格桑央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