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小刚,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洪平,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某,男,生于1979年2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