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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74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鸿鸣,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