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74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鸿鸣,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