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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德青诉被告张铁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青,张铁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乔德青。被告张铁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青诉被告张铁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王晓贞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鸣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