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德青诉被告张铁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青,张铁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乔德青。被告张铁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德青诉被告张铁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王晓贞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鸣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