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俞可燕与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俞可燕,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孙永介,楼水安,徐建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介。委托代理人:黄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可燕。原审被告: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水安。原审被告:孙永介。原审被告:楼水安。原审被告:徐建芹。上诉人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可燕、浙江振宇袜业有限公司、孙永介、楼水安、徐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3475元,依法减半收取11737.5元,由上诉人浙江亚翔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春霞审 判 员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