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56号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706XXXX8-9。法定代表人:刘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金起,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同亮,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凤形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9元,减半收取4564.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084.5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项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