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诉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徐岳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徐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4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解放街26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91011-9号。负责人:屠煜林,系行长。被申请人:徐岳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岳峰所有的牌照号为浙K×××××号车辆予以保全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9438.08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岳峰所有的牌照号为浙K×××××号车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9438.08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