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执行异议16号圣火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异字第16号异议人(案外人)郑州圣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法定代表人付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范宏伟,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王沟街。申请执行人冯官清,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西大街**号院*号楼***号。申请执行人袁海洋,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住新密市苟堂镇玉皇庙村玉皇庙**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玉,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大街*号院*号楼***号。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周俊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丙申,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8、319、322、3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宏伟等人诉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升公司)合同纠纷四案中,案外人郑州圣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执行法院作出(2015)新密执字第881、882、883、8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的被执行人寅升公司厂内的动产和不动产资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系异议人的财产。2014年10月27日,寅升公司与秦武须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寅升公司将位于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的寅升耐火材料(郑州)有限公司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寅升矿区分公司)的前述资产作价1600万元抵偿给秦武须,寅升公司已按照协议于2014年11月3日将寅升矿区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秦武须也于2014年11月7日在该资产的基础上注册登记设立了圣火公司。因前述资产的产权已转让给异议人,异议人请求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10月27日寅升公司与秦武须签订的《协议书》;2、2009年11月11日成立的寅升矿区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3、2014年10月31日寅升矿区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4、2014年11月3日寅升矿区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5、寅升矿区分公司信息查询单;6、2014年11月4日秦武须与付建军签订的《协议书》;7、圣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8、圣火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9、圣火公司信息查询单;10、寅升矿区分公司和圣火公司的其他工商登记材料。11、周俊升、周方杰于2014年10月22日签署的寅升公司股东会决议书,决定将寅升矿区分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价1600万元抵偿给秦武须。12、周俊升于2014年10月25日签署的委托书,委托周治国处理寅升公司分公司与秦武须的以资抵债协议签字事项。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范宏伟等人诉寅升公司合同纠纷四案中,于2014年12月30日以2015新密立保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寅升公司位于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的寅升矿区分公司的设备、物资、厂房等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该四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新密执字第881、882、883、8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或变卖前述查封的财产。另查明,工商登记显示,2014年11月3日,寅升矿区分公司被注销工商登记,2014年11月7日,圣火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为付建军。寅升矿区分公司的经营场地系从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租赁所得,由寅升公司向楚沟村委会支付租金。2015年2月8日,寅升公司支付了2014年的租金。为证明寅升矿区分公司的资产流转情况,异议人提交了2014年10月27日寅升公司与秦武须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寅升公司欠秦武须借款2700万元及利息,寅升公司自愿将寅升矿区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厂房、机器设备等一切资产)作价1600万抵偿给秦武须,寅升公司办理寅升矿区分公司注销,新公司重新登记后,秦武须同意放弃上述借款利息;下欠1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寅升公司保证于2015年5月10日前归还;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寅升公司办理寅升矿区分公司的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内,秦武须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该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归秦武须所有。该《协议书》由寅升矿区分公司的负责人周治国签字,加盖寅升公司的印章。异议人还提交了2014年11月4日秦武须与付建军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约定秦武须作为隐名股东,以秦武须与寅升公司协议转让的资产作为出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成立圣火公司,由付建军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秦武须实际享有公司的全部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在异议人提交的圣火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有加盖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2014年11月4日的产权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圣火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产权归该公司所有。但该证明所加盖的印章与楚沟村委会的印章不一致,楚沟村委会既不承认出具过该证明,也不承认该村辖区内有圣火公司这家企业。即使圣火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原寅升矿区分公司的土地租赁费仍然由寅升公司支付。同时,原寅升矿区分公司厂址的现职门卫孙海州也称从未听说过圣火公司,也无人告知其企业负责人变更事宜。因此,对异议人提交的该产权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异议人虽然提交了秦武须与寅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但不能证明秦武须受让取得了协议标的物。《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工商登记显示圣火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为货币出资1000万元,出资人为付建军,虽然秦武须与付建军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秦武须为隐名股东,但没有证据证明秦武须为履行其隐名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办理了涉案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圣火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新密市城关镇楚沟村,但该村村委会不承认该村辖区内有圣火公司这家企业,也没有证据证明圣火公司实际占有了原寅升矿区分公司的场地、财产。综上,异议人不能证明涉案财产系由股东出资转化为公司资产,其主张对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州圣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陈晓伟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