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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一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舞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一某驾驶豫P18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阳县章化乡白干渠路魏楼村路口,与由南向北骑乘二轮电动车的章化乡刘庄村居民叶一某相撞,造成叶一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叶一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缺失而死亡。王一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一某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一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一某驾驶豫P18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阳县章化乡白干渠路魏楼村路口,与由南向北骑乘二轮电动车的章化乡刘庄村居民叶一某相撞,造成叶一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叶一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缺失而死亡。王一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一某自首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一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25日下午,自己驾驶豫P18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平顶山拉煤返回行至舞阳县章化乡白干渠路魏楼村路口,与一个女的骑乘的二轮电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先后拨打了110和120报警电话,并一直待在现场协助交警调查的事实。案发后其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2、证人叶二某、张三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5号下午4点左右叶一某骑一辆电动车在舞阳县章化乡白干渠路与章化乡魏楼村村道交叉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叶一某死亡的事实。3、证人刘三某证言,证明其是被害人叶一某的儿子,案发后王一某进行了赔偿,其家人对王一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宽大处理。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和现场情况。5、辨认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目击证人张三某在分组照片中辨认出王一某就是本案的肇事司机。6、被告人王一某驾驶证和肇事车辆豫P18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王一某的准驾车型为B2证,属于有证驾驶,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周口天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一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一某不负事故责任。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害人叶一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缺失而死亡。9、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一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10、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证明王一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11、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一某进行讯问的情况。12、案件侦破过程,证明被告人王一某系自首。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一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一某与被害人就交通事故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一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刘琳飞审判员  王德新审判员  张金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嘉良 微信公众号“”